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并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判断用人单位属于“F类批发和零售业F52零售业F526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属于职业病危害程度“一般”的项目。 建议:(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对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劳动者作业时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品进行工作。所有的个人防护用品都应在其使用期限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立即更换。 (3)用人单位收到本报告后并对接触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后,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并接受有关部门审核和检查。 (4)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使用到多种有毒物质,容易造成急性职业病中毒,建议用人单位针对不同的毒物性质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