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GB/T4754-2017)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建设单位行业类别属于“三C制造业,(二十二)C34通用设备制造业9C349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确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1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建议 加强设备、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能够正常、有效运转,并对维修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2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建议 (1)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中的规定,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更新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劳动者个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卫生档案。 (2)建设单位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要求重新制定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标准进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建议 建设项目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汽油职业健康检查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于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应调离岗位或妥善安置;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补充措施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规定,完善氩弧焊处的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建议建设项目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5 职业病危害监测补充措施建议 建议建设单位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