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并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判断用人单位属于“F类批发和零售业F52零售业F526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F5265机动车燃油零售”,属于职业病危害程度“一般”的项目。 建议:(1)卸油和发油时作业人员应站在风向标显示风向的上风侧,减少挥发出来的油气吸入人体呼吸道内。作业时应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作规程。 (2)采购、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质置、性能,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正确佩就个体防护用品;工人加强学习,做到到岗防护用品佩戴齐全。 (3)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药品。 (4)及时检査维护油气回收装置,确保工人工作时,设备正常运行。 (5)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定期组织进行在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并做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及有关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