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三C制造业,(十八)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3C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确定职业病危害为严重的用人单位。 建议 (1) 建议用人单位在设备上方安装除尘设备减少粉尘的扩散,同时保证湿式作业设备能有效工作。 (2)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中的规定,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更新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劳动者个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卫生档案。 (3)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汽油职业健康检查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于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应调离岗位或妥善安置;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 加强生产设备日常维护,减少运转设备摩擦,降低工作场所现场噪声强度。 (5)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 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