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水泥有限公司厚坡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公开信息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河南省淅川水泥有限公司厚坡分公司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淅川县厚坡镇马王港村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全帝钢 |
项目名称 | 河南省淅川水泥有限公司厚坡分公司 |
项目简介 | 河南省淅川水泥有限公司厚坡分公司是河南省淅川水泥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03月03日,注册地位于淅川县厚坡镇马王港村,属于淅川香九厚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为王文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MA40L87G6F。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水泥及制品、商品混凝土。河南省淅川水泥有限公司厚坡分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于2007年8月按照当时的国家产业政策报发改委备案核准后投资建设(备案编号:豫宛淅县工【2007】00047),建设过程中,依据新产业政策的要求和标准,公司采用一台φ3.2×13m水泥磨机配套一台CLF140-80辊压机联合高效粉磨系统。 用人单位占地36800m2,总投资7910.9万元,厂区主要建筑物包括办公楼、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以及其他相关的基础设施。于2012年建成投产,年产100万吨普通硅酸盐水泥。 |
项目负责人 | 陈艳梅 |
现场调查人 | 陈艳梅 | 调查时间 | 2022.11.4 | 陪同人 | 全帝钢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徐冠南、李宝森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2.12.5-2022.12.7 | 陪同人 | 全帝钢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噪声、工频电场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各岗位接触的粉尘、工频电场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限值的要求。粉磨工段巡检工接触8h等效声级检测结果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各工种接触噪声的8h等效连续A声级、工频电场强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水泥磨、辊压机、V型选粉机旁定点噪声超过85dB(A)。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现场调查检测照片 |  |
结论与建议 |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于三C制造业,(十八)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C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确定职业病危害为严重的用人单位。 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局48号令)、《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要求,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所有作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对体检结果有职业禁忌症的和疑似职业病的要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处理。同时对新录用工人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对离岗人员进行离岗体检。同时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1)粉尘作业人员检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或数字化摄影胸片(DR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2)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3)健康检查周期 a)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Ⅰ,2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Ⅱ级及以上,1年1次; b)X射线胸片表现为观察对象者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按(a)执行; c)矽肺患者原则每年检查1次,或根据病情随时检查。 (2)噪声作业人员检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检项目: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 2)选检项目:纯音骨导听阈测试、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 注: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h后进行。 3)下列情况需进行听力复查: a)初测纯音听力结果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者; b)听力损失以高频为主,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25dB者,听力损失可能与噪声接触有关时; c)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0dB者,怀疑听力损失中耳疾患所致; d)听力损失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者。 4)健康检查周期: a)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 b)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1次 3.加强生产设备日常维护,减少运转设备摩擦,降低工作场所现场噪声强度。定期维护通风设施,以保持良好的通风效果。 4、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督促教育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定期更换。 5、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中的规定,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更新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劳动者个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卫生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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