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金良建材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公开信息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洛阳金良建材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联系人 | 袁晶 | ||
项目名称 | 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洛阳金良建材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1日成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占地面积3600平方米,企业注册资金1200万元,年生产商品混凝土14万方,经营范围包括建材、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是河南省建设厅认证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叁级企业,可生产强度等级C60及以下多等级商品混凝土,符合GB/T9001-2008idtISO9001:2008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企业是集商砼研发、生产、销售、运输一体化,为建筑业服务的高新技术,绿色环保型企业。工艺流程,技术水平,设备选型,运输能力,产品质量监测手段的科技含量,现代化程度均处行业领先地位。 用人单位成立有职业卫生管理领导机构,配备有1名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有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组织工人进行了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工人提供有个人防护用品,并有发放记录。 | ||||
项目负责人 | 杨建伟 | ||||
现场调查人 | 薛亮 | 调查时间 | 2021.9.17 | 陪同人 | 袁晶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王多、张佳聪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2.9.18-2022.9.20 | 陪同人 | 袁晶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噪声。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建设项目各工作岗位接触的:粉尘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限值的要求,劳动者接触的8h等效声级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现场调查检测照片 | ![]()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GB/T4754-2017)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建设单位行业类别属于“三C制造业,(十八)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C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确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建议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1]第5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局48号令)、《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要求,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对体检结果有职业禁忌症的和疑似职业病的要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处理。同时对新录用工人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对离岗人员进行离岗体检。同时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粉尘作业人员检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检项目: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或数字化摄影胸片(DR胸片)、心电图、肺功能; 2.选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 3.健康检查周期 a)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Ⅰ,2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Ⅱ级及以上,1年1次; b)X射线胸片表现为观察对象者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按(a)执行; c)矽肺患者原则每年检查1次,或根据病情随时检查。 噪声作业人员检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检项目: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 2.选检项目:纯音骨导听阈测试、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 注: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h后进行。 3.下列情况需进行听力复查: a)初测纯音听力结果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者; b)听力损失以高频为主,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25dB者,听力损失可能与噪声接触有关时; c)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0dB者,怀疑听力损失中耳疾患所致; d)听力损失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者。 4.健康检查周期: a)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 b)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1次 加强生产设备日常维护,减少运转设备摩擦,降低工作场所现场噪声强度。定期维护通风设施,以保持良好的通风效果。 3、为作业人员提供KN95级别以上的防尘口罩,SNR值大于25dB的防噪声耳塞,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督促教育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定期更换。 4、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中的规定,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更新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劳动者个体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职业卫生档案。 | ||||
技术审核专家组审核意见 | 修改后通过 |